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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和领导职数及上下编办理程序的通知
(绵编办发〔2012〕12号.2012年3月16日)
科技城党工委、管委会,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委发〔2008〕7号)精神,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绵委发〔2009〕2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和领导职数、办理上下编手续等,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使用空缺编制的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空缺编制(市管干部除外),应向市委编办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书面请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申报表》、拟使用编制的人员信息表(选调人员需填写)。
2.市委编办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编制空缺情况、编制结构情况等,核批使用编制事项,并出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卡》。
3.机关事业单位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卡》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进人申请。
二、申请使用中层科级领导职数的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使用中层科级领导职数,应向市委编办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书面请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中层科级领导职数申报表》。
2.市委编办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职数空缺情况等,核批使用中层科级领导职数事项,并出具《机关事业单位中层科级领导职数使用通知单》。
3.机关事业单位凭《机关事业单位中层科级领导职数使用通知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组织、人社部门申请办理后续相关事项。
4.机关事业单位凭《机关事业单位中层科级领导职数使用通知单》和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干部任免或任职备案材料,到市委编办变更《机构编制管理证》及实名制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
三、上编的程序和相关材料
(一)上编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卡》等相关材料,到市委编办办理上编。
2.市委编办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办理上编手续和实名制登记,并出具《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
3.上编后,机关事业单位凭《机构编制管理证》、《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工资核定等手续。
4.机关事业单位再凭《机构编制管理证》、《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以及组织、人社部门核定工资的相关材料,到财政部门办理核拨经费,工资统发等手续。
(二)上编所需的相关材料
1.调入应出具《机构编制管理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卡》,组织、人社部门的调(转、聘)任手续(事业单位需附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聘用合同)。
2.公招、遴选等竞争性选拔应出具《机构编制管理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卡》,组织、人社部门公招、遴选等竞争性选拔录用(聘用)通知。
3.市管干部调动应出具《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任职文件、调动通知。
4.军转安置应出具《机构编制管理证》,市军转办出具的《绵阳市军队转业干部行政介绍信》。
四、下编的程序和相关材料
(一)下编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凭相关材料,到市委编办办理下编。
2.市委编办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办理下编手续,并出具《财政供养人员减少通知单》或《财政供养在编人员退休(职)通知单》。
3.机关事业单位凭《机构编制管理证》、《财政供养人员减少通知单》或《财政供养在编人员退休(职)通知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工资、经费核减等手续。
(二)下编所需的相关材料
1.调出应出具《机构编制管理证》,组织、人社部门调配通知(事业单位还需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市管干部调动应出具《机构编制管理证》、任免文件、调动通知。
3.离(退)休应出具《机构编制管理证》,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离(退)休手续。
4.辞职、被辞退、除名、死亡等分别凭相关证明手续。
五、工作有关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以上办理程序,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切实把中央、省、市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杜绝未经申请使用空缺编制就办理人员调动,未经上、下编就办理工资、退休费手续,核拨经费等现象的发生。
(二)市委编办原则上每季度将财政供养人员变动情况汇总抄送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每年年底与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对。
相关表格资料,请在市委编办电子政务网上下载。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申报表;
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卡;
3.拟使用编制的人员信息表;
4.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中层科级领导职数申报表;
5.机关事业单位中层科级领导职数使用通知单;
6.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
7.财政供养人员减少通知单;
8.财政供养在编人员退休(职)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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